12月17日,市第一法院民二庭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开出首份罚单,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粤共被罚8万元。 ![]() 今年3月,万某将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东高公司)、钟粤起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回购股份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东高公司、钟粤以双方都已搬迁至小榄镇为由,于4月12日向市第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而事实上,东高公司原住所地是东区起湾工业村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A2幢4层4-5卡。今年4月24日,东高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将住所地变更至石岐区宏基路宏图大街6号2楼220卡,而不是迁移到小榄镇西区工业园区,也从没有使用过该场所。 对此,东高公司、钟粤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市第一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接收货币方即原告方住所地石岐区为案件合同履行地,市第一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据此,市第一法院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钟粤、东高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东高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查后于7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12月17日,合议庭依法对该案作出罚款决定,对东高公司罚款6万元,对钟粤罚款2万元。 妨害诉讼将受罚 市第一法院认为,东高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属于虚假陈述,特别是在经工商部门核准办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之后,东高公司仍然以搬迁至小榄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与基本事实相悖。 东高公司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受到民事制裁。钟粤作为东高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恶意指使东高公司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亦应依法予以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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