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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提出不买社保离职后反悔,法院判决“不购买社保承诺书”无效

2020-8-14 10:55| 发布者: kenny| 查看: 585| 评论: 0

为员工购买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员工主动提出不交社保,企业该如何处理?8月3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的判决。李先生入职时提出与物业公司签订“不购买社保承诺书”,离职后却要求企业补缴。法院一审判决该承诺书无效,由此产生的社保滞纳金21500元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

2015年9月,李先生到中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应聘当保安。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李先生提出不在公司购买社保的要求,并表示公司如果强制购买社保就不入职。物管公司方面表示,由于当时招工困难,而且李先生的身体条件非常适合做保安,所以最终还是决定录用李先生,并和他签署了一份“不购买社保承诺书”。

这份承诺书中约定,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其在职期间购买社保,因不参加社保而导致员工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员工本人承担。然而,这样一纸承诺书几年后带来了纠纷。

2019年11月,李先生离职后要求该物管公司为他补缴社保。物管公司同意承担相应的费用,双方随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补缴社保费用,李先生预交15000元,多退少补。协议签订后,物管公司去办理相关社保补缴手续,补缴社保总费用75309.15元,其中个人补缴18829.85元,企业补缴34979.13元,滞纳金21500.17元。

对于因延迟缴纳社保所产生的滞纳金,物管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当时是李先生自愿要求不购买社保的,并且双方签订了“不购买社保承诺书”,这份损失理应由李先生自己承担。李先生拒绝承担。2020年5月,物管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不被受理后,起诉到市第一法院。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按照各自承担的社保费用金额的比例来承担滞纳金损失。李先生应承担的滞纳金损失为7324元,公司应承担1417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先生和公司签订的“不购买社保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他为何要对滞纳金承担相应的责任?市第一法院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此类承诺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物管公司没有为李先生购买社保是由公司和李先生双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员工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及时为李先生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李先生自愿在“不购买社保承诺书”签名并按指纹,且长达四年时间内一直没有向人社部门提出参加社保的意愿,因此认定李先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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