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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摇身一变成“借款” 原告因虚假诉讼被罚款5万元

2020-8-14 10:53| 发布者: kenny| 查看: 564| 评论: 0

通过捏造事实,将非法债务伪装成合法债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记者昨日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因为虚假诉讼原告被罚款5万元。

案情回顾:将赌债以“借款”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苏某(化名)将胡某(化名)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原告苏某称,2018年12月4日,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款10万元,胡某用微信收到借款后,向苏某出具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各一份,胡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至今未偿还。被告胡某答辩称,自己此前出具借条中的欠款是赌债,实际上并没有收到借款,收取借款的微信号并非自己使用。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伍执娟发现诸多疑点。她多次询问原告苏某款项来源以及支付的详细情况,并严正告知他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苏某一直没有如实陈述。法官随后发函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付通公司的复函,发现根据交易记录,原来是,原告苏某伪造了一份转账借款记录,被告胡某并没有真实收到10万元借款。

最终,伍法官认定原告苏某主张的借款事实缺乏可信度,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不成立,苏某的起诉属于虚假诉讼,并驳回诉讼请求。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经生效。而针对苏某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给予了5万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诚信诉讼,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据审理此案的伍执娟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院保护,所以很多人想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去追讨非法债权,容易存在虚假诉讼。妄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的目的,并向法庭作伪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被认为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属于审理难度较小的案件,其实不然。从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大部分案件的原、被告对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事实认定正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这主要表现在,被告不应诉,质证环节缺失,借贷手续不规范,支付环节问题多等。伍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诚信诉讼,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收到应诉通知书的被告,也应该认真对待,积极应诉,向法院陈述借款的真实性以及实际借款过程,便于法院查清案件的事实,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如不积极应诉,就有可能失去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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