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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时未分割可以起诉

2016-11-3 20:37| 发布者: kenny| 查看: 563| 评论: 0

江门日报记者 陈丝柳
    10月28日,本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友元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离婚时未分割公积金,还能要求分割前夫的公积金吗?
    吕女士:一年前,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前我听说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我并未分割前夫的公积金。请问,我能否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夫的公积金?
    李律师: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所以说,在您和您前夫的婚姻存续时间内,他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您只要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您前夫的公积金,法院会予以受理。
    朋友欠钱不还,我该去哪里起诉呢?
    张先生:朋友欠我钱不还,且一直联系不上,我该去哪里起诉呢?
    李律师: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当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此,若对方一直联系不上,或对方常在外地,为了诉讼方便,您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即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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