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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住宅首期交存标准拟上调至每平方米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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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1: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形象地称为房子的“养老钱”,这笔钱的交存、管理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记者6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住宅维修资金的用途、使用方法、交存标准及管理和监督等。其中,中山住宅维修资金的首期缴存标准拟从现在的30-50元/平方米上调至最高70元/平方米;同时,在住宅维修资金有了续筹标准,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 的,应当及时续筹,并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首期交存标准拟作调整
    此次细则将首期交存标准拟调整为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另外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业主变更,住宅维修资金“钱随房走”
    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住宅维修资金怎么办?细则规定,如果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原业主应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办结后,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
    ■资金使用征求业主意见并公示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遵循查看现场,拟定使用方案并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并获得“双2/3”通过,公示30天以上,公示期间业主没意见的,才能由申请人代表业主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并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工程通过验收,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村(居)委会、镇(区)住建部门加具意见,再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列支,市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支付维修资金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拨付至维修单位收款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款项应当通过转账结算,直接划拨至维修施工单位,不得支取现金。
    ■资金续筹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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