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4日从中山市司法局获悉,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提高行政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中的部分操作性条文将作修正,修改后的规定将于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 据介绍,我市此次修正《规定》,是结合多年行政立法实践,以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目的。如此前第十七条规定,已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的,不列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我市结合实际,修改为“从市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立法规划中有些预备项目、规划项目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未成熟,可先行制定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修正后第十八条规定,预备项目不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必要内容、预备项目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才成为下一年度提请审议项目,改变了预备项目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必要内容、预备项目优先作为下一年度提请审议项目的做法。 此外,此次修正《规定》也是与我市出台的单项立法工作制度相衔接。为与中央、省市多项工作制度相衔接,《规定》在修正后中完善了相关内容,如在第二十条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立法协商的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完善了第三方起草机构的范围;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完善了立法草案听取意见的范围、对象和方式等内容。 《规定》的修正也涉及到一些重点条文。如《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是统一规范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就立法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开展咨询、论证、听证、评估、委托研究等工作要求的条文,此次修正根据上位法规定,在修正后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衔接了我市现有单项行政立法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统一明确了起草、审查工作阶段,就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规范做法,以及针对不同情况开展咨询、论证、听证、评估、委托研究的工作要求,做到清晰明了,具体可操作。 详情请点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 关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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