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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一天上班16小时保安拒绝并申请劳动仲裁

2016-9-20 13:20| 发布者: kenny| 查看: 653| 评论: 0

  在医院做保安9年,陈先生去年遭遇了一次非常不人性化的值班安排——他被安排从0 点值班到当天下午4点,要连续工作16个小时。陈先生不买医院的账,愤而拒绝上班并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随后对簿公堂。9月1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纠纷的终审判决。
  ■被安排连续上班16 小时,保安队长不干了
  陈先生为河南人,2006年3月26日入职坦洲镇的某医院,任保安队长。2015年3月25日,双方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24日。这份劳动合同上注明,原则上陈先生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015年4月,医院制作出了当月的一份保安排班表。陈先生惊讶地发现,其中有部分安排他夜班 (0:00-8:00)、早班(8:00-16:00)连续工作。陈先生予以拒绝,这份安排班表并没有履行。2015年4月3日,医院作了变更并通知陈先生。
  不过,陈先生拒绝去上班,他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坦洲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安排了双方调解,医院当时再通知陈先生回去上班,但遭到拒绝。2015年8月,市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陈先生2015年3月工资2796元、4月工资100.8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707.7元。
  医院不服,于2015年9月1日起诉到法院。医院认为,他们已经通知了陈先生回来上班,但他旷工至今仍未复工,足以认定是陈先生旷工自动离职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医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定医院违约,应支付2.7万补偿金
  市第一法院认为,医院安排陈先生连续出勤16小时,属于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一审判令医院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医院提出上诉。
  陈先生究竟属不属于主动离职?市中院认为,医院虽然以快递方式通知陈先生上班,但这份通知书邮寄到了陈先生的河南老家,并没有实际送达到陈先生。结合医院存在不合理保安排班,在纠正该工作失误并且让陈先生知晓之前,陈先生有权拒绝回单位上班。
  因此,医院有关的陈先生是自动离职的说法缺乏证据。法院认为在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合同系由医院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医院应向陈先生支付2015年3月工资2796元、2015年4 月份工资100.83 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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