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3月8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我市决定从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896元提高到976元。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各镇区从3月份起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并补发1-2月调整标准的差额。 据悉,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1.5倍相应调整为977元至1464元范围内。此外,低保对象中“双老”低保家庭、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单亲家庭人员等分类救助对象,按低保标准976元的 40%增加每月分类救助金390元。 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7年,标准逐步提高,并建立了有效的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从近年来中山低保标准调整情况来看,从2012年到今年,低保标准每年都提高,增幅由8.6%到42.4%不等。目前976元的低保标准比2012年年初350元的标准调高了626元,增幅达178.86%,为350元标准的2.79倍。今年1-2月全市发放低保金801万元,至2018年2月,全市共有3874户7730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预计低保标准提高后,低保和低收入人数都将有所增加。 据了解,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城镇居民进行差额救助。举例: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为976元,如某三口之家月人均收入为400元,且其中一人患重疾,即每人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为576元,三人合共领取1728元,另有1位重大疾病患者分类救助金390元,家庭合共领取21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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