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幼时因父母双亡而与伯父及奶奶一起生活,家住南区的小慧却在去年将伯父告上法庭,理由是伯父代领了她3万余元股权分配款。伯父则称小慧一直是他夫妇俩抚养的,代领的股权分配款应该和抚养费用抵消。这起亲情和法理交织的官司孰是孰非?6月29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小慧1992年出生,3岁丧母,在她10岁那年,父亲也离她而去。孤苦伶仃的小慧自此跟随伯父邓某及奶奶共同生活在祖屋。作为兄长的邓某从2008年1月起至2013年2月期间,代小慧领取南区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某队分配款共36220元。2013年3月起,小慧的股权分配款则由她本人领取。小慧声称2008年起,自己曾多次要求邓某返还股权分配款36220元,但都遭到对方的拒绝。2016年3月,小慧离家出走,后将伯父告上法庭。 对于代领股权分配款一事,邓某并不否认,但称小慧一直以来都是由邓某夫妇抚养,36620元分配款应与邓某夫妇已支出的代抚养费用相抵消。法院查明,小慧在2010年起已年满18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小慧自己称从2008年起已经要求邓某返还股权分配款,那她完全可以在18周岁满后要求邓某返还代收取的款项。但是,小慧直到2016年4月19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她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她诉讼主张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驳回了小慧的诉讼请求,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直到2016年3月11日,经联社向我出具领取股权分配款证明,我才知道自己应领取的股权分配款的具体数额。”小慧说,因邓某故意欺骗、隐瞒事实,致使她无法得知邓某代领股权分配款的事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因此无法提起本案诉讼。因此,这起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从她知晓债权当天起算。 遗憾的是,小慧的这一辩解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小慧从2013年3月起开始自行领取股权分配款,此时她应该知道邓某曾代领取股权分配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因此,虽然小慧当时不能确定邓某代领股权分配款的具体数额,但她已知道邓某代领股权分配款的事实,她向邓某主张返还代领的股权分配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那时开始计算。据此,市中院驳回小慧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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