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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宽容不纵容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

2016-9-15 10:54| 发布者: kenny| 查看: 836| 评论: 0

今年4月,我市两级三院同时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按照省检察院部署,确定2016年为“未检工作推进年”。昨日下午,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田苗做客中山网与网友互动时表示,成立未检办是为了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让他们尽早回归社会。
    田苗介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还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往往有诸多因素,除了自身原因外,家庭关爱缺失、监护人疏于管教等都是重要原因。因此,要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等方式,调动司法、家庭、学校等力量,共同构建全方位、综合性的保护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只有设立专门的未检机构,采取 “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综合保护。
    未检办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可以说,将来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业务,都将归口于未检办承担。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具体办案中,不适用逮捕措施的尽量不用,能不起诉的尽不起诉。
    田苗列举了一起真实案例。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宗3名在校学生盗窃案时,3人均有悔罪表现,而且希望继续学业。该起案件中,3名犯罪嫌疑人属临时起意犯罪、盗窃财物较少、赃物已缴回。
    田苗说,如果起诉3人,相当于截断了他们的求学生涯,短暂的羁押和处罚也不一定有利于他们的改造。所以,检察机关在调查了3名犯罪嫌疑人的在校表现、生活作风后对他们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向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考验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要求法定代理人对3人加强管教。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置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如果这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能遵守相关规定,期满后就能获得确定的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被提起公诉。
    最终,处于考验期内的3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回归校园,3人吸取了这次教训,端正了自己的行为,在各方面的表现都比以前有很大进步。
    田苗说,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成人化的趋势,在每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不乏一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恶性案件,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还是坚决依法惩处,该起诉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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