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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车窗外抛物酿事故司机遭索赔3万余元

2016-12-23 08:56| 发布者: kenny| 查看: 383| 评论: 0

  驾车期间随手往车窗外抛垃圾是一种开车陋习,如今已有人要为此埋单了。12月22日,市中院通报了一起由一个易拉罐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货车司机吴某因在行车过程中扔出一个易拉罐,砸中了柳先生的越野车。柳先生将吴某及其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结果,用人单位被判担责赔钱。
  ■“飞”来易拉罐引发赔偿官司
  2015年8月21日下午3点多,吴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从江门到中山送货,沿小榄新沙水公路由古镇往小榄方向行驶。货车行驶至小榄新沙水公路段时,柳先生驾驶小型越野车恰好跟在后面。
  这时,吴某向车外扔出一个易拉罐,刚好砸中了柳先生的前挡风玻璃。柳先生的车内安装了行车记录仪,他当时没有立即停车报警。事故发生3个小时后,柳先生报了警。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行驶过程中向车外抛物,砸坏柳先生车辆前挡玻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柳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双方都在认定书上签名确认。
  2015年11月8日,柳先生将吴某、吴某工作的台山市某鞋厂公司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市第二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包括车损总价和鉴定费共计32879元。
  ■谁来为这场事故埋单?
  庭审中,吴某和鞋厂公司称,柳先生的挡风玻璃被砸坏的时间与报警的时间相差近3小时,这期间造成前挡风玻璃损害有其他原因存在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已经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确认抛物砸中柳先生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虽然他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抛物行为是吴某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向车外抛物是故意行为,柳先生主张的是财产损失,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
  ■货车司机所属单位被判赔偿
  市第二法院认为,吴某的车外抛物行为导致柳先生的车辆损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吴某是鞋厂公司雇请的员工,他发生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吴某的侵权责任依法由鞋厂公司予以承担。
  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认定事故造成柳先生的损失是17151元。法院一审判令江门市某鞋厂公司向柳先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7151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鞋厂公司提出上诉。近日,中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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