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驾驶超标电动车酿交通事故,广东信宜女子朱女士不但在事故中受伤,而且还被轿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1月21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2014年5月22日7时35分许,朱女士驾驶电动车(超标,被认定为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民众浪网大道73号对开路段时,打算往左侧超越前方的人力手推车。超车过程中,朱女士的电动车与同向行驶的周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又撞上人力手推车。 朱女士在事故中受伤,手推车上的吴某也受了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女士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朱女士对于交警部门的认定不服,但没有提出行政复议。 事后,手推车的吴某住院花了1.5万余元费用,轿车司机周先生支付了2000元。康复后,吴某将朱女士、周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某13248元,超出的30元医疗费由电动车驾驶人朱女士负担。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吴某支付了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去年7月,保险公司将朱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立即偿还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的交强险赔偿款6730.5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未购买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今,朱女士的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而且她没有在法定期限提出行政复议,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交强险的费用后,有权要求她偿还。 法院一审判令朱女士支付保险公司6730.5元,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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