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小区以外的人,广大业主并不知情。”9日,石岐区中海龙湾国际小区多位业主报料称,他们怀疑开发商工作人员暗箱操作,从中谋取私利。开发商代表吕先生说,他们今年6月已经公示了,小区车位优先卖给了业主。至于是不是有的车位卖给了非业主,这个问题吕先生一直拒绝回答,称将由公司专门负责接待媒体的工作人员回复。(11月10日《中山日报》) 开发商不是“先内后外”而是“先外后内”把车位低价卖给外人,都说近水楼台先得月,可如此一反常态,自然不得人心。 而对外售卖小区车位,不是第一起。 据1月6日《中山商报》载,石岐区时代云图小区就出现把车位卖给非业主的情况。车位卖给外人的背后,是利益的纠葛,开发商和业主话语权不匹配,双方很难真正本着“互惠互利”的心态去谋求共同发展。加之契约精神淡薄,交了定金也往往会随价格波动而形同虚设。 因此,理顺开发商和业主双方的利益机制,寻找利益分配的最佳平衡点,是解决业主维权抗议的根本之策。 众所周知,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首先应当为本小区的业主服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业主对于本小区车位、车库享有优先购买权、使用权。在业主车位不够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将车位卖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开发商不能将车位卖给非业主,人防车位的收益开发商也不能全部拿走。非业主购买了车位,可非业主没有缴纳小区维修基金,将来车库维修的话,非业主就等于没有出钱,这是不公平的。 由于物权法针对停车位的规定并不具体,实践中的争议持续出现,不论是学界还是实业界,一直在呼吁尽快出台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但至今没有确实的回音。 在这个解释没出台前,笔者建议,需要通过地方政府的监管,来弥补这个法律的“盲区”,即是在物权法对停车位已有规定的基础上, 监管部门设计一套对车位的管理细则,掌握小区的车位的需求和供给,让小区车位的售卖公开透明,业主的查询权限得到保障。让小区车位真正满足了小区业主之需求后,再对外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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