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该局经研究,对《中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针对容积率超出土地证明文件约定等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根据补充规定,拟开发建设的容积率超出土地证明文件约定但等于控规指标的,市城乡规划局可直接办理条件变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等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按规定无需补缴地价款的除外)和签订土地证明文件补充协议等手续。 通过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机构实施公开转让的商业(含商业办公)、商业住宅、住宅用地,不得超出公开转让时公布的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容积率进行开发。 针对“拟开发建设的容积率超出土地证明文件约定但等于公开转让时公布的规划允许容积率,且符合控规的”情况,规划局可直接办理规划条件变更,国土局根据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等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按规定无需补缴地价款的除外)和签订土地证明文件补充协议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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