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赵岩 通讯员 张剑明 吴婥婧 何娟)在商店内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即拿起铁凳打伤人,被公安网上追逃并抓获。金湾法院近日审理此案,黄某因故意伤害罪赔钱又获刑。 金湾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在金湾区红旗镇某商店内与被害人钟某发生口角并打架,期间黄某用商店的铁椅子打伤被害人钟某前额。经鉴定,钟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钟某案发后报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网上追逃,并于今年6月15日将其抓获。被告人黄某赔偿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钟某谅解。又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8日被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5月2日刑满释放。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知多点 【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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