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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奢侈品商起诉称遭侵权 珠海一首饰公司被判赔16万

2016-11-3 22:11| 发布者: kenny| 查看: 496| 评论: 0

珠海众华堂珐琅首饰公司一年前被奥地利维也纳奢侈品巨头“菲维亚”公司起诉,原因是其五款高端珐琅首饰涉嫌侵犯后者著作权,被对方索赔一百万元人民币。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众华堂”侵权事实,判赔对方16万元。

   代理商相继 因侵权陷官司

   “众华堂”负责人杨仲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其珐琅首饰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总部在珠海,在中山设厂。

   主要从事吊坠、手环等珐琅首饰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为外销。2014年至2015年间,其产品卖到了欧洲市场。

   随后,德国两家代理商知会杨仲华,因销售他的产品,被维也纳“菲维亚”珠宝首饰公司起诉,称相关产品侵犯了“菲维亚”知识产权,杨仲华说,官司以“菲维亚”告败,但紧接着,又有官司冲他而来。

   据菲维亚公司官方表述,该公司于1951年创立,其品牌首饰堪称奥地利国宝,是全球知名奢侈品公司之一。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菲维亚以发现上述珠海企业生产的吊坠、手镯、指环、耳钉等五款珐琅首饰制品涉嫌仿制“菲维亚”产品,侵犯其著作权,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仲华支付侵权赔偿金、维权行动支出费用等合计100万元,并要求杨仲华撤销在网店刊登的产品内容,消除侵权影响。

   侵权成立 一审判赔16万

   2015年12月29日,经中山第一法院一审,对菲维亚诉杨仲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认定:“菲维亚”产品具有一定的智力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被告方曾接触过原告的涉案饰品,涉案首饰在内容上有实质性相似,认定珠海该公司侵害了菲维亚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杨仲华的饰品中擅自使用了与菲维亚饰品近似的装潢,使得公众将侵权商品误认为是菲维亚商品,或使之存在关联,因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据此一审判决珠海方面公司撤除发布的侵权广告及作品图片,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菲维亚”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杨仲华不服判决,指其产品设计、生产,元素灵感主要来自于身边的生活与事物,并无刻意抄袭、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于是在2016年1月,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菲维亚公司代理律师许勇曾对本报记者表示,因为赔偿金额与诉求差距太大,原告方也提起上诉。

   终审: 未认定不正当竞争

   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大部分内容以及案件事实予以维持与认可,但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上,中山中院指出这属法律责任竞合,最终认定“众华堂”侵害他人著作权,不再审理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山中院最终维持“众华堂”赔偿“菲维亚”共计16万元的判决,并驳回了这两家企业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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