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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出台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救助范围扩至普通困难家庭或年增救助金 ...

2016-11-3 08:31| 发布者: kenny| 查看: 794| 评论: 0

“因病致贫”,这是许多人重病后的生存状态,也是一些家庭之所以变为特困的原因。这种“因病致贫”的情况在将来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10月24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1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我市从2014年1月起正式全面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和自费费用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政策实施三年以来,市镇两级财政支出医疗救助金1990万元,救助困难群众21440人次。这次修订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后救助受惠面扩大至普通困难家庭,预计新增2700人受惠,年增加医疗救助金支出约690万元。
  ■普通家庭重特大疾病也受救助
  修订后的《办法》,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像”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自费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办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
  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2 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年救助限额20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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