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运公司担任副经理一职,30岁的沙溪人余某收入也不差。他不赌博也不吸毒,却在贪念驱使下监守自盗,两年时间里窃取押运公司保管的银行现金共计1560万元,并将赃款买了两套房子三辆豪车。今年3月2日,余某向警方自首。10月24日,余某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该案择日宣判。 ■押运公司副经理两年盗窃1560 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 年3月至2016年2月,余某在担任中山某押运公司清钞管理中心副主任兼实物管理部经理、清钞管理中心副经理期间,多次以盗取钥匙偷开钱箱的方式,窃取由押运公司保管的两家银行现金藏匿在口袋或皮包内带走。 为掩盖犯罪事实,余某利用银行与押运公司对账的时间差,私自篡改押运公司和银行之间的返纳现金交接表、加钞计划表并盗用押运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印章,向押运公司工作人员谎称两家银行互借现金,指令工作人员频繁进行互借操作,蒙骗两家银行对账员。 近两年时间里,余某连续作案130余次,累计窃取现金共计1560万元。今年2月下旬,其中一间银行向押运公司反映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押运公司开始和两家银行对账。3月2日,余某向警方投案自首。10月24日,余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买了两套房三辆豪车,日均挥霍1万元 在法庭上,余某供述了自己是如何作案的。“备用金都是固定用的,我每次至少拿10万元。箱子拿出来就是10万元,拿出来的钱我就装在我自己的口袋,工作服套在外面,里面是自己的衣服,我拿完钱后就放在车里。多的时候一天要拿四五次。” 对于这1560万元款项的消费,余某称他将赃款在石岐区和沙溪镇分别购买了一套房产,共花费了200多万元,还买了奔驰、保时捷等三辆高档轿车,为此花费了300多万元。“我每天出去吃吃喝喝,平均下来每天花费1万元左右,就跟朋友出去买奢侈品,喝酒、吃饭。此外,余某还将部分款项借贷给他人。 ■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盗窃罪? 庭审尾声,公诉人和余某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进行辩论。辩护人认为,余某利用了职务之便,才可以在2年内蒙骗银行工作人员,因此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余某自首并有涉案2700多万元的财产被查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公诉人则认为,余某的职责是监督点钞车间的工作,他自己是不直接负责现金的,对账还有专门的对账人员,他利用别人不备,偷偷打开钱箱,盗窃现金,这属于盗窃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恶劣,作案时间长,反映出他主观恶性大,虽然有自首,但是对国家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对他从轻处罚的幅度要考虑清楚。该案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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