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本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蓝亮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查先生:我在不久前为朋友的一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现在朋友还不了钱,我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蓝律师:《担保法》第2条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不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哪一种,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即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须以自己的财产或抵押、质押的财产替债务人先行清偿。而且《担保法》第21、46、67、83条以及《物权法》第173条均规定了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除非担保合同另行约定了少于上述担保责任范围的,否则按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7、8条还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时,根据不同情况,担保人依法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或1/3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借了100万元,且一分钱没还,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可能要承担50万元或3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所以我们在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要非常谨慎,不要一时冲动而为自己带来沉重的损失。 江门日报记者 陈丝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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