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买家商业信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在人们固有的印象中,银行信用更为可靠,因此信用证是一种较为安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实际上,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信用证交易中存在“软条款”的情况日益增多,让买方实际上控制着交易的主动权,甚至可以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使出口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 信用证的 “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让买方掌握交易主动权,让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丧失贸易地位的附加条款。以下就是一则出口企业因为没有留意信用证软条款遭遇损失的例子: 广东省一家出口企业与某香港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约定以远期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开证行为某香港银行,产品最终销往俄罗斯。最初的数笔交易非常顺利,但2014年底,该企业发出一票货值约50万美元的货物后向银行递交相关单据,却遭开证行拒绝承兑,原因是信用证条款约定出口商的货物必须要有香港某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而该出口企业提供的质检证明上的盖章与指定机构在银行留存的档案不一致。问题是前几笔的交易中银行却从未挑过该不符点,为何此次突然发难呢?原来,全球原油价格波动导致卢布暴跌,俄罗斯出现经济危机,买方下游市场回款困难;开证行为保全自身、避免坏账损失,于是“鸡蛋里挑骨头”,拒绝承担付款义务。最终货物滞港,出口企业只能将产品大幅折价转卖,承受大额损失。 其实,一些常见的“软条款”是可以甄别出来的。如: (1)检验证书须由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如上文案例)。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而是须由开证申请人控制的某种条件具备后才能生效(如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货样经买方确认后才可生效)。 (3)表面上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加列诸如“若出口商无法满足某条件,开证行或申请人可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实际上已变为可撤销信用证。 (4)需要开证申请人通知船公司、装船日、目的港等信息,出口商才能进行装船或发货等。 (5)其他出口商难以完成或不利于出口商主张债权的条款。 “软条款”虽然危险,但并非不可防范。只要留意贸易环节中几个关键节点的把控,就可以杜绝大多数的信用证软条款: 1、与买家签署订单时,尽量约定由我国检验机构进行商检,避免由于不同地区标准差异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2、选择开证行时,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银行,若买家所在国银行存在操作不规范、信用较差的情况,应尽量协商选取资质较好的第三国银行开证。 3、在收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应立即核查是否与订单条款一致,是否有难以完成的条款。如有,应立即与买家沟通进行修改。 4、如果存在无法更改且出口企业可能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建议在与买家签订合同时加上“若银行由于不符点原因拒绝承兑,则买家需承担付款义务且需在出货日后××天内付款”类的条款。这样即使银行拒绝承兑,至少可以向买家主张债权,也有利于追回货款。 5、向中国信保投保,可实现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买家风险的全面覆盖。 (海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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