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我市某镇有人私自搭建一些简易建筑,设立佛像、佛龛、功德箱等宗教物品,并开展非法宗教活动,非法敛财。经市民宗局核实,该“场所”未获我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属于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市民族宗教局掌握情况后,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开展查处行动。现场发现有“僧人” 在主持开展宗教活动,参加法事、吃斋群众约200人。经查实,现场主持宗教活动的“僧人”未经认定备案,为假冒僧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第二十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所属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僧人”和现场组织者严肃指出其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宗教活动。市民宗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聚集的群众进行了国家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引导信教群众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我市现有21 间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上可以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呼吁有宗教信仰需求的群众,到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避免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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