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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丝文化遗产有法可依 《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下月起施行

2016-9-27 08:01| 发布者: kenny| 查看: 597| 评论: 0

保护海丝文化遗产有法可依,《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下月起施行
为配合我市海丝申遗工作,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上川岛新地村天主教堂进行考古发掘清理。肖开刚 摄
    江门日报讯 (记者/谌磊) 《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已正式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悉,《保护办法》确定了我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范围,明确了我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规定遗产所在地应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规定保护资金的来源。

    据了解,《保护办法》是我市拥有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规章。同时,《保护办法》还是我市海丝申遗工作四要件——“立法、本体保护、环境整治、遗迹展示”中重要且基础性的一件。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海丝申遗后续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有利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江门史迹”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办法》划定了我市海丝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上川贸易岛(含台山广海卫城城墙和紫花岗烽火台、紫花岗摩崖石刻、大洲湾遗址、方济各·沙勿略墓园、新地村天主堂遗址等)、新会官冲窑址和“南海Ⅰ号”水下文物保护区(台山水域)等;明确了我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护办法》规定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同时,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还应设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保护办法》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护办法》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担任文物保护志愿者等方式参与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个人开展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科研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合作与交流。

    根据《保护办法》,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化遗产的安全,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报批。此外,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行为,擅自进行取土、葬坟、采石、捞沙、建窑、采矿、毁林的行为等六类行为。

    此外,《保护办法》还对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违反《保护办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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