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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煤气爆燃致租客受伤

2020-11-30 11:02| 发布者: kenny| 查看: 500| 评论: 0

11月1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出租屋煤气爆燃引发的赔偿纠纷终审判决。承租了港口镇一栋住宅后,“二房东”蒋某将其中一间房子租给他人,没想到入住第二天就发生煤气爆燃意外。对于谁该承担责任,业主和“二房东”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决业主和“二房东”连带承担90%的责任,赔偿受伤租客3万余元。

2019年8月1日,港口镇的叶伯夫妇将一栋自建住宅的二三四层出租给蒋某,蒋某决定承租该楼层作出租住宅住宿用途。因三楼需要装修,叶伯夫妇同意将二楼、四楼做出租住宅住宿用,月租金为7000元。

2019年9月21日,邓先生向蒋某租下了该房子3楼304房。当日,蒋某安排邓先生暂住2楼房间,9月23日通知邓先生搬入3楼304居住。邓先生与女友入304房后,晚上8时许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发生燃气爆燃事故,邓先生当场受伤,共住院42天。

出租屋发生燃气爆燃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了燃气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燃气胶管与墙身铁管接口处漏气,导致卫生间内的燃气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点火源随即发生爆燃。另外,燃气专家现场检查到该燃气接口为暗埋铁管再接热水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当时二房东称304的煤气热水器和空调都是坏的,需要维修后才能使用。9月22日二房东告知我们304已经维修好了煤气热水器和空调了可以入住了,没想到第二天晚上就出了意外。”邓先生的女友称。

对于谁该为租客受伤担责,叶伯夫妇和蒋某各执一词。蒋某称他是在3楼装修好,叶伯23日下午将钥匙给他后,他才通知邓先生搬到304房居住的。叶伯则辩称他没有将钥匙给蒋某,当时3楼还在装修,因装修期间房间需要通风,钥匙插在房门上。

邓先生出院后将叶伯夫妇、蒋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0845.98元。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叶伯夫妇、蒋某向邓先生连带支付赔偿款33371.87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产权人及转租经营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叶伯夫妇将自建房屋规划建设成几十间出租屋进行批量和规模出租谋利,这种出租与民间零散的个别房屋出租具有明显不同,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实践中此种出租无论是原出租人即产权人还是整体转租经营人都缺乏类似旅馆业和酒店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因此原出租人及转租经营人均产生重大的安全保障责任,原出租人责任不因其转租给他人整体经营而消灭,否则将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和损害赔偿的保障问题。蒋某作为转租人和直接出租方,将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租给邓先生使用,存在重大过错,没有尽到出租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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