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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素未谋面 合伙投资血本无归

2020-11-30 10:57| 发布者: kenny| 查看: 504| 评论: 0

出资50万元,和素未谋面的“合伙人”共同投资高回报基金。3年后,不仅没收到投资收益,连本金也血本无归。无奈之下,三乡男子余某将“合伙人”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合伙协议居然是伪造的,被告连某涉嫌诈骗罪不见踪影,另一被告黄某则与余某素未谋面,对协议也不知情。最终,法院以本次诉讼不成立,驳回了原告起诉,公安机关已就连某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据了解,最初法院审理判定这是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余某与被告连某认识,但不认识另一名被告黄某。余某称,2016年8月中旬,连某向他推荐一只名为“价值回归投资基金”的产品,并宣称该产品回报率高,最低投资额需要200万元,邀请余某共同投资该产品。

后原告余某与被告连某、被告黄某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共同购买价值投资基金协议,约定三方以被告黄某的名义申购200万元的基金,原告余某出资50万元,被告连某出资38万元,被告黄某出资112万元。2019年5月,被告连某向原告余某表示可以赎回申购的基金,原告余某当即要求赎回及按协议约定退还投资款、支付投资收益共计68万元,但被告连某、被告黄某拖延不办。

庭审中,被告连某已经不知所踪了,被告黄某则称不认识原告余某,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三人更未共同签订过上述的共同购买价值投资基金协议,黄某也未出资投资。同时,原告余某亦承认未亲眼看到被告黄某在该协议上签名。对此,被告黄某申请对共同购买价值投资基金协议上的“黄某某”签名及指模进行同一性鉴定。

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协议落款甲方处“被告黄某某”签名非被告黄某所签,相应指模也非其所捺,即该协议确实非被告黄某所签。

据此,原告余某主张连某与其签订该协议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此,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上诉,该裁定书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案件生效后,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日前法院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上载明“连某诈骗罪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案侦查,特此告知”。

以案说法

审理此案的民事审判一庭张庆争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侦察机关。

张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谨慎,一定要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涉及财产问题更要高度警觉、谨慎对待,要选择正规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不要贪图高额回报,发现受骗后应及时报警,求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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