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炬区开展领军及“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工作,领军企业首次销售收入过500亿元可获1500万元扶持。图为明阳风电的员工在组装测试相关设备。 日前,火炬区公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领军及“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工作的通知》。此次认定工作企业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主管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该区开展领军及“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工作旨在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扩大企业规模、提升科技创新活力。 文/本报记者 谭华健 图/本报记者 夏升权 ■培育一批领军和“瞪羚”企业 领军企业是指经火炬区认定在经济规模方面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瞪羚”企业是指经火炬区认定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领军企业认定需满足在火炬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制造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两个条件。“瞪羚”企业认定需满足在火炬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经营3年或以上,且近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元(含2000万元)至10亿元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销售收入总和)达到2.5%或以上等条件。 记者从《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看到,该《办法》所称领军及“瞪羚”企业专项资金是指由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创新能力、拓展新兴国际市场、提升科技金融水平、增强知识产权运用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从该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扶持进一步优化火炬区创新环境,培育一批领军和“瞪羚”企业,为该区科技创新及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领军企业最高奖励1500万元 《通知》指出,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当年新认定的领军和“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领军企业上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瞪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及近二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奖励分为三个类别: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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