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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入境隐瞒病情等,治疗费用需自理

2020-3-17 16:54| 发布者: kenny| 查看: 487| 评论: 0

3月16日,中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关于共同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要求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工作要求,做好境外来(返)中山人员的健康服务工作。

《通告》要求境外来(返)中山人员配合做好以下工作,即做好行程安排,自愿登记;入境前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旅行、居住史,或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有过接触的海外乡亲、国际友人,到达中山后需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境外来(返)中山人员在中山期间,如有发烧、乏力、咳嗽等症状,请第一时间戴好口罩,尽快到最近的发热门诊排查诊疗,也可联系所在村居(社区)安排工作人员派专车带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检测诊治;到药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的,须如实向店员报备有关信息。药店工作人员将为购买者测量体温、询问健康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请予配合并如实回答;在中山期间,请做好个人预防措施,勤洗手、多通风、不串门、不集聚,外出戴口罩,自觉遵守我市疫情防控要求。

《通告》强调要落实各社区(村)、单位管理职责。各社区(村居)、单位应对本社区(村)、本单位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来(返)中山人员进行排查,并及时向所属镇区通报。各社区(村居)、单位应主动向本社区(村)、本单位境外来(返)中山人员如实说明我市疫情概况,普及疫情防控知识,以及解释我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通告》特别提醒,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的疫情严重国家旅行史、居住史,个人健康真实状况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阳性检测者接触史等信息的,或在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私自外出的,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出现上述行为,本人感染新冠肺炎的,所有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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