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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假期间,不安排补休需按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报酬

2020-2-2 11:55| 发布者: kenny| 查看: 575| 评论: 0

2月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工作第7场新闻发布会,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立波介绍了受疫情影响,疫情重点地区员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在此期间工资待遇计算,员工的劳动权益维护等三类问题的处理方式。

我省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张立波说,基本可以依照两条规定进行确定。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二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张立波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张立波说,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中山复工的劳动者,可与企业协商,建议优先考虑休带薪年休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张立波表示,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如对政策有疑问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热线电话12345、12333,或市人社局网站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我局会安排专人进行跟踪落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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