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经该院提起公诉,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据检察官介绍,被告人邝某系我市某驾校教练,2018年12月20日,为了让学员曹某通过驾驶证科目四理论考试,在收取曹某人民币5000元后,伙同他人帮助曹某安装手表、耳机、接收器等作弊器材在考试中作弊。曹某在考试作弊过程中被发现,上述作弊器材被缴获。被告人邝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检察官表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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