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材料代理商带客户参观复式样板房,不料客户从二楼中庭临边跌落一楼经抢救无效离世。死者家属将装饰材料公司和代理商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合计143万余元。这起事故责任该谁来承担?今年4月,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8月7日,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装饰材料公司和代理商对事故均负有责任,共赔偿家属128万余元。 王先生的妻子是东升镇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的经销(代理)商。该装饰材料公司建造了一处复式样板房,提供给代理商和客户参观。2018年5月4日,王先生以妻子是代理人的名义,带着客户石某夫妇来到装饰材料公司看样板房。 王先生与装饰材料公司的销售经理联系好后带着石某夫妇进入公司,装饰材料公司没有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参观指引。当日15时30分许,三人来到复式样板房。样板房的楼梯和二楼中庭临边都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在二楼参观过程中,走在最后的石某突然失足从二楼中庭临边跌落一楼,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离世。 安监部门出具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装饰材料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为此,安监部门对装饰材料公司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 今年1月3日,装饰材料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5万元丧葬费。然而,石某的离去,给妻女和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装饰材料公司和王先生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43万余元。 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决装饰材料公司赔偿家属12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后近日对该案作出改判,判决装饰材料公司对此承担70%责任,王先生担责30%,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外,装饰涂料公司还须赔偿家属85万余元,王先生赔偿38万余元。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装饰材料公司设置复式样板房是用于供代理商、客户参观,以了解装饰材料的装饰效果,因此该复式样板房应认定为法律规定中的公共场所,装饰材料公司理应对进入参观的代理商、客户提供安全保障。 同时,王先生是基于自己商业目的带石某夫妇参观样板房,可以认定事发时王先生是样板房的实际使用人。王先生此前已三次进入样板房,按常理应该对样板房各种环境较为熟悉,知道存在安全隐患。事发时,装饰材料公司没有安排工作人员陪同,王先生作为样板房使用人,对现场负有管理义务,对自己带来的参观人员负有安全提醒义务,他疏于提醒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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