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讯 相邀喝酒出意外,活动组织者该不该承担责任?6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一男子酒后溺水身亡,组织其到KTV唱歌喝酒的朋友被判担责10%,赔偿死者家属12.8万余元。 四川人李某与莫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23日晚,他们一起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一些酒。饭后,莫某订了KTV房,大家一起喝酒唱歌。当日23时40分许,李某先行离开KTV,后不幸失足掉进岐江河溺亡。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的妻子董女士和其他亲属将莫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莫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53万余元。董女士等人认为,莫某等人在明知李某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将他安全送回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在房内唱歌、喝酒,直到当天23时40分,我看到李某喝多了,劝他不要再饮酒,后来我和他人打算送李某回家,但他在走出包间20多米处称能自己回家,让我们不用送他,我便与朋友回去继续喝酒,李某就自己走了。”莫某说。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案情,判决莫某担责10%,赔偿死者家属12.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莫某预订了KTV房间,是当天活动的组织者,但他在明知李某醉酒的情况下,只是将人送至KTV房门口而没有履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没有将李某护送至家中并交亲人照管,并没有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自身的身体状况酌量饮酒,但不幸在喝酒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定莫某对李某的损害后果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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