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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后产妇不幸离世家属向医院索赔30万元

2016-9-6 14:03| 发布者: kenny| 查看: 762| 评论: 0

迎来了新生命,妻子却走了。2014年4月9日,对于广西人阿凯来说是极为沉痛的一天。第二个女儿经剖腹产后降临到世上,妻子阿兰却不幸离世。事后,阿凯一家认为医院存在过失导致阿兰死亡,于去年1 月起诉到法院索赔30万元。阿兰的去世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记者9月5 日了解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阿凯一家人的索赔诉求。

    ■剖腹产生下孩子,母亲经抢救无效离世

    阿凯今年34岁,早几年来到中山和妻子阿兰一起打工。2009年,阿凯夫妇有了第一个女儿。2013年下半年,阿兰再次怀孕,预产期是2014 年上半年。2014年4月5日,阿兰到镇上某医院照了B超,胎儿正常。当时,她已经有点鼻塞、咳嗽的症状。

    4天后,阿兰来到医院住院治疗,她已经发烧1天了。上午11点,医生给阿兰检查后,建议她做胸部DR 检查以排除肺部疾病,并开了抗感染、补液等药物对症治疗。当天下午3点,阿兰临产并要求自己生下孩子。但阿兰的胎心基线高,医院建议立即剖宫产,但阿兰还是希望自己生孩子。

    一个小时过去了,医院在征得家属同意后于16时25分宫缩间歇期行人工破膜,确认存在胎儿窘迫的症状,医生决定手术,并告知阿兰及家属。阿凯签字表示理解,同意剖宫产术。就在做手术前,阿兰称她感觉头晕。

    下午4点40分,胎心率显示是每分钟85次,医院通知了院内抢救小组及市博爱医院产科抢救小组及ICU到场抢救。20分钟后,医院对阿兰进行了剖宫产术,阿兰的第二个女儿诞生了。遗憾的是,晚上7点,阿兰经抢救无效离世。

    ■两份权威报告,都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虽然之前签了手术风险告知书,但阿凯还是无法接受妻子离去的事实。阿凯决定向医院讨个说法。市卫计局分别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山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委托鉴定。

    鉴定认为,阿兰是在患有支气管肺炎的基础上,因分娩时发生羊水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2014年7月23日,中山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不属医疗事故。2014年10月8日,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对孕妇阿兰的诊断、治疗、手术及抢救措施均符合诊疗常规。

    去年1月,阿凯一家人起诉到法院,索赔30万元。他们认为,虽然相关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的依据和理由并不充分,具有明显的行业保护成分。他们希望法院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产妇死于羊水栓塞,家属索赔诉求终审被驳回

    法院认为,医疗过错等诊断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市卫计局委托了市级和省医学会对此进行了鉴定,虽然家属有异议,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信相关机构的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认为,阿兰此前的一些表现具有羊水栓塞的高发因素。病情发展凶猛迅速,短时间内已出现了心跳骤停及产后出血等情况。而且,阿兰入院前患“上呼吸道感染”,呼吸功能受到影响。在这个基础上,一旦有羊水物质进入肺循环,则进一步加重呼吸循环功能障碍。“羊水栓塞”是产科严重并发症,也是引起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生,其死亡率可高达65%-80%,阿兰死亡是疾病发展所致。“羊水栓塞”的临床诊断十分困难。

    当阿兰进行剖宫产前出现头晕等情况时,医院已考虑到“羊水栓塞”的可能性,并进行了相关处理,同时请院内及博爱医院抢救小组到场协助抢救。院方整个抢救过程及时、正确,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因此,医院在阿兰病情变化时没能明确诊断 “羊水栓塞”不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一审驳回了阿凯一家人的诉求。他们随后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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