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仑 通讯员/钟绮敏 梁结喜)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通过P2P等新型模式进行投资,因网贷产生的纠纷也渐渐增多。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贷款后,逾期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借款人除了应清偿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外,还可能承担违约金、原告律师服务费等法律责任;共同还款承诺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蓬江法院顺利审结一宗典型的网络贷款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去年1月12日,汪某登录微贷网,向通过微贷网放贷的相关出借人借款55000元。被告汪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被告崔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汪某与微贷网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后上述借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某网贷公司。两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在双方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某、崔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等。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利息过高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汪某出具的《借条》,汪某确认违约金按8‰/天计算。8‰/天的计算标准超过法定利率,后原告将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承诺签字须谨慎 被告崔某辩称其只是作为见证人签署相关文书,无需承担本案还款责任。但崔某庭审时确认原告提交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其签署的,即崔某通过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汪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崔某对汪某应偿还的借款本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 讨债手段要合法 本案被告汪某庭审时称借钱给他的人将他的汽车开走,他没有违约。然而,汪某汽车是否被原告取走,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与本案一并审理,故承办法官告知:汪某认为原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实践中因催收手段的不合法,相关人员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提供促成借贷交易的居间服务的网贷公司,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重视防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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