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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私拉电线起火致人身亡 房东因疏忽管理被判赔偿近13万

2018-1-5 17:07| 发布者: kenny| 查看: 740| 评论: 0

 中山日报1月5日讯 1月4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沙溪镇某出租屋火灾引发1死8伤的生命权纠纷终审判决。失火人彭某富除了被判刑3年外,被判赔偿死者家属64 万余元。同时,房东林氏父子被判承担20%的责任。
    彭某富和阿兰(化名)都是沙溪镇厚山村某出租屋的租客。2015年11月1日起,彭某富从三楼出租房接驳了一条电线到一楼楼底,为自己的电动车进行日常充电。2015年11月21日,彭某福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引发火灾。住客阿兰在逃到二楼、往一楼转角处时被火烧死,另有8名住户在逃生过程中被烧伤。2016 年11月,彭某富因失火罪被判刑三年。
    阿兰的家属将彭某富和房东林氏父子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77万余元。林氏父子认为,这起火灾是电池短路发生,应该由厂家赔偿,与他们无关。出租屋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应承担安全保障等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富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阿兰家属的损失合计64万余元,同时,林氏父子作为房屋管理人,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构成侵权。林氏父子被判担责20%,赔偿近13 万元。林氏父子在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彭某负责追偿。

    以案说法
    出租屋所有人对房屋有管理义务
    身为房东的林氏父子为何要承担赔偿?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因此,所以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林氏父子在日常出租房屋的管理中,存在疏忽管理,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发生火灾时没有及时作出处置,与案件发生的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不作为侵权,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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