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12月21日讯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到头来可不只是官司输赢问题,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12月20日,市中院通报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伪造证据的处罚决定。原告麦某因伪造证据被罚款2万元。 今年3月24日,麦某将黎某夫妇告上法庭,讨还1784万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费用。麦某称,2015年3月30日,黎某因资金周转向他借款1784万元,双方约定黎某每月向麦某支付35万元作为利息及介绍人报酬费用。当天,麦某将借款转入黎某的指定账户,黎某签署《收据》确认收到麦某的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黎某一直没有归还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卢俊廷发现诸多疑点。法官多次询问麦某款项来源以及支付的详细情况,并严正告知他伪造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麦某仍没有如实陈述。法官根据被告黎某的申请调取了麦某的银行流水,并当庭向麦某出示后,麦某最终承认自己作了虚假陈述,该案的借款1784万元是他在2015年为了虚构出借金额而在银行虚假走账形成的。 12月15日下午,麦某来到市中院主动承认他伪造证据的事实。近日,市中院基于麦某认错悔过的诚恳态度,依法决定对他处2万元的罚款。 以案说法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最高可被判刑7年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7 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中院表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绝不容许当事人弄虚作假,今后法院将继续加强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核,严惩故意提供伪造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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