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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摩托身亡三酒友被判担责

2017-11-19 16:57| 发布者: kenny| 查看: 801| 评论: 0

酒后骑摩托身亡三酒友被判担责
漫画/蔡文强

    饮酒过量不仅伤身,而且还可能引发性命之忧,共同饮酒者对其成员在饮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伤亡后果也要担责。阿令与阿佳、阿文、阿添(均为化名)3名被告人一起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事后阿令家人将与其一块喝酒的3人一并告上了法庭。昨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酒后骑摩托返家途中身亡
    2017年2月21日23时许,阿令与阿佳、阿文、阿添相约到东凤镇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34分,四人离开酒吧,阿令驾驶摩托车失控,碰撞路边一出租厂房门口围墙花基倒地,事故造成阿令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同年2月27日,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确定送检的阿令心脏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1.0mg/100ml。同年3月1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令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阿令家人以前述事实理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三名共同饮酒者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佳、阿文、阿添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将醉酒者阿令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以尽可能地有效劝阻、制止阿令驾驶摩托车回家。


    从行为性质上看,共同饮酒行为是出于法律层面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在生活中仅起到沟通、联络感情的作用,是一种情谊行为,参与人不以此获得利益。因此,不应对共同饮酒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过高。


    本案中,阿令死亡的原因是其醉酒驾驶摩托车失控发生碰撞倒地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所致,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清楚醉酒驾驶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未引起足够注意,驾驶摩托车时更未佩戴安全头盔,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三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确认,三被告应连带向阿令家人赔偿72753.5元,判决阿佳、阿文、阿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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