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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司机操作不慎致乘客骨折 出租车公司被判赔近10万元

2017-9-21 11:28| 发布者: kenny| 查看: 694| 评论: 0

乘出租车从珠海深夜回中山,余女士途中因为司机操作不当而在车内受伤。医院诊断余女士是胸椎骨折,而余女士此前患有胸椎骨质增生。2016 年2月,余女士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合计8 万余元。涉事出租车司机是代班司机,并非出租车公司员工,出租车公司是否该赔偿?余女士没系安全带,要不要承担责任?9月1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代班司机操作不当,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伤者近十万

    这起民事纠纷要追溯到2015年12月19日深夜。当天晚上,余女士乘坐刘师傅驾驶的出租车从珠海返回中山。23时50分,出租车经过一处颠簸路段时,因刘师傅驾驶不慎致使余女士胸椎受伤。

    事故发生后,余女士先后被送往市博爱医院、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医院给余女士做了手术,一个月后余女士才得以出院,花了62248.89元医疗费。过程中,刘师傅垫付了638元检查费、3000元住院押金和827.14元医疗费。

    医院建议余女士出院后全休到2016年4月25日。期间,余女士委托律师以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出租车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97914.89元。

    出租车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刘师傅并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公司是将车辆发包给了出租车司机李某和张某经营,刘师傅只是代班司机。而且,余女士的胸椎存在骨质增生的疾病,当晚全程没有佩戴安全带在颠簸路段没有固定保护身体,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

    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出租车公司的上诉,判令该公司赔偿余女士97914.89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代班司机也属单位员工,用人单位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原则

    代班的刘师傅算不算出租车公司员工?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李某、张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显示,作为承包方的出租车司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顶班司机,顶班司机必须承担同样的义务,服从出租车公司管理,并与公司签订有关服务承诺书。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刘师傅是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

    出租车公司还辩称,这起纠纷应该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来审理。而且余女士有重大过错,应该减免出租车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为受害人的余女士有权选择通过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为由起诉。

    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中,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即使余女士没有系安全带,也不能成为减轻出租车公司赔偿责任的理由。另外,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提醒乘客使用安全带,如果余女士拒绝系安全带,则刘师傅完全可以拒绝搭载余女士。

    此外,余女士本来身体就有疾病,能否减轻出租车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作为受害人的余女士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特殊体质是她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她主观心理状态无关。因此,余女士的特殊体质不能成为减轻出租车公司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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