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吐槽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竟然惹来1000万元的索赔官司。今年1月,家住东区某楼盘的周女士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周女士散布诋毁言论、破坏嘉年华活动现场、拉横幅等行为侵犯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名誉权,索赔超过1000万元。记者8月10日获悉,市第一法院以证据不足一审驳回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缘由: 业主发帖吐槽开发商,惹来千万索赔官司 周女士家住东区某楼盘。由于对小区的房屋装修材料、装修时间以及宽带网络等问题不满,周女士2015年11月27 日在小区业主群中吐槽。 2016年11月,周女士发现小区内有装修公司在进行商业推广活动,该装修公司占用5栋回土层进行改建,以此为办公地点在小区经营,而且占用公共绿化带,铺设水泥进行硬底化。于是,周女士多次在群里吐槽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2016年12月3日,物业公司将在小区举行嘉年华活动,周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无权在小区搭建舞台进行宣传活动。她在业主微信群里煽动小区业主次日去破坏嘉年华活动现场。 次日,确实有业主对嘉年华现场的设施进行砸毁破坏,导致活动终止。一个月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周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名誉及商业品牌损失共计1000万元,承担原告的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8000元并赔偿嘉年华活动损失2700元。 法院判决: 没有证据证明侵犯名誉权,驳回两原告所有诉求 今年3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发商认为,周女士以业主微信群、朋友圈及微博等平台及拉横幅的形式不断散布不实信息辱骂诋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害了两原告名誉权,她破坏嘉年华活动现场,给两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我方所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并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的行为对两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周女士的代理人认为,装修公司在小区内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及业主的同意,这一行为存在违法性。对于嘉年华活动,中山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在答复中指出,该活动未经业主的同意,并未提前15日公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那么,周女士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名誉权?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25502元也必须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负担。 以案说法 名誉权是否受损不以自我感觉为依据,应有实际证据 法院为何一审驳回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所有诉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其中,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而认定受害人名誉是否受损,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女士以拉横幅的形式散播了不实言论,嘉年华活动现场的视频并没有拍摄到周女士实行了具体的破坏、砸毁行为。此外,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索赔商业品牌损失1000万元,但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对此法院均不予认定。 由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主张周女士在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言论损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但没有证据反映因周女士的言论导致开发商进行其他商业交易活动和社会活动受到了阻碍,从而令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因此,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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