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年会在中山举行。来自省律协和其他城市律协劳专委的200 多名委员和部分企业界人士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劳动法律业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其中,能否利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辞退员工问题,在与会者之间产生了争议。 ■案例:“员工用洗菜盆洗内裤”案引争议 肖某是某公司食堂工作人员,2016年1月13日,她用公司食堂的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事件发生后,数名员工因此事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几十名员工写联名信要求公司彻查此事并开除肖某;公司食堂连续十多天无人用餐,公司只能临时给员工订餐以弥补肖某造成的影响。公司领导经研究将决定肖某予以开除。 肖某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司没有规定用洗菜盆洗内裤应该开除,所以开除违法。 肖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规章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官认为,肖某的做法确实让人无法接受,但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等适用的条款也是事实,因而调解公司向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观点一: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员工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予以补偿。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有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方面的规定。可见,《劳动合同法》也不排除劳动纪律的适用。但个人的行为是无限的,任何规章制度都不可能完全列举,不可能写进诸如“不许用公司食堂的洗菜盆洗内衣裤”之类的规定。此时,就可以援引一些公认的而且可能是不成文的劳动纪律来处理此事。如此,开除肖某就是合理合法。 ■观点二:不能援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开除员工 2008 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表述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已经删除了劳动纪律的内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纪律,只是规章制度的一个方面。如果企业试图用某项劳动纪律处罚员工,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将该条款吸收进企业的规章制度之中。 肖某的行为确实令人恶心。但是,在企业规章制度没有列入相关条款之前,就不能依照劳动纪律对其处罚。 ■观点三:规章制度中应该有一个兜底条款 劳动纪律可能成为一个无形的大口袋,凡是让企业不满意的人或行为,都可能被装进这个“劳动纪律”的口袋予以惩罚。但对于像肖某这样的行为束手无策,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因此,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设立一个兜底条款,如“其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基本道德和职业准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什么属于这样的行为,交给法官自由裁量。 ■相关新闻 员工承诺不买社保企业也不能接受 中山一些企业界人士反映,不少员工以已在原籍买了新农保为由,不愿意买社保,并愿意作出书面承诺,以后出现问题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省律协劳专委主任郭蕾:这个问题普遍存在。目前在上市公司申报上市之时,如果公司能证明员工买了新农保而没有买社保,证监会不认为该企业违规。但对其他企业,大多数社保部门都认为即使在原籍买了新农保,也得在工作地买社保。如果企业不为员工买社保,一旦被劳动或社保部门知悉,肯定会按照违法处理。此时,员工的任何承诺都不能减轻企业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某一天员工反悔,以企业不购买社保为由要求赔偿,这个官司企业肯定会输。 因此,如果员工仍然坚持不买,那么,企业就不应该录用这位员工。已经录用的,也以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将其辞退。这样的辞退是不用支付补偿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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