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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罚款500元

2016-9-6 13:44| 发布者: kenny| 查看: 1059| 评论: 0

今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即日起至12月31日,市公安交警支队开展重点车辆动态安全监管专项检查工作,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款500元。

  今年6月26日、7月1日,湖南、天津境内先后发生客运车辆特大交通事故,总共造成60余人死亡,17人受伤。为避免类似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及省公安厅交管局的的部署,即日起至12月31日,市公安交警支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车辆动态安全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履行动态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重点车辆车载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的路查路检、数据比对分析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严查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等交通违法行为。

  专项检查工作期间,交警部门将通过“六合一平台”加强本市籍重点车辆信息采集,分析、排查违法行为较多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及危化品运输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重点检查相关企业及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等情况,同时调取动态监控数据,比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记录的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数据,查找车辆行驶轨迹缺失、动态监控系统记录数据与交通违法数据不相符的原因,并联合镇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约谈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交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本省籍属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大型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牵头、车属地交警部门配合,对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开展倒查,发现存在动态监控工作不落实的,会同车属地交通、安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追责,倒查追责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交管局,由省交管局及市公安交警支队通报同级交通、安监部门。

  凡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的大型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或者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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