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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大病医疗保险拟出台新规,现正征求意见 贫困人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6-18 11:14| 发布者: kenny| 查看: 714| 评论: 0

中山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将面临新的调整。6月14日,市人社局发布《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因病住院,可享受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待遇。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14日至6月29日。

    ■缴费未满一年 大病支付比例提至60%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记者对比2014年7月1日施行的 《中山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现,此前规定的支付比例为50%,即《征求意见稿》将支付比例提高了10%。

    另外,《暂行办法》明确,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省社会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1%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征求意见稿》把划拨比例由1%调整为2%。

    ■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低至2800元

    为了缓解贫困人员的看病难问题,《征求意见稿》增设贫困人员可享受相关待遇的规定。其中,贫困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人员。

    具体享受待遇包括:参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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