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为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昨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7部委的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我市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细则》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中,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少于1750毫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少于13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少于108千瓦。 对车辆的要求有所降低 相较于去年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为“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6年”。同时,燃油车排量要求从不少于2.0L下降至不少于1750毫升(即1.8L);车辆轴距从2750毫米以上下调至5座乘用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7座乘用车轴距2900毫米以上;另外,为响应国家推广新能源的政策,纯电动乘用车轴距放宽为2650毫米以上。 车辆价值方面,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5万元;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在3年以上6年以下的车辆,须经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评估,且评估价格不低于15万元。 《细则》还明确网约车车辆不得在外观车身上喷涂或张贴标志标识,明确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由平台公司申请和由个人申请的不同情况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和服务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区域间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互通的,按互通区域执行)、经营期限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从业人员需申请专门的 运输证和驾驶员证 《细则》规定,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则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细则》要求,申请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应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网约车平台公司持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应提交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提供线上服务及车辆使用的相关协议副本、车辆所有人持有的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等。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签注“拟同意申请”意见,车辆所有者持该表向县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自审核通过30日内起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经营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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