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门市地税局对去年纳税人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选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疑问点、热点进行了统一的答疑解惑。 1、广东省机动车的车船税由什么部门征收? 答: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2015年6月16日开始,我市全面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机动车车船税,这是缴交机动车车船税最便捷的主渠道,凡记载车船税征免信息的保险单可作为年审的税收凭证。为更加方便需要在地税办税服务厅缴交车船税的纳税人,从2016年1月22日起我市个人机动车缴交车船税实行全市通办,即在我市范围内指定的车船税办税服务厅可以办理个人机动车缴交车船税业务。另外,纳税人也可以用微信关注“广东地税”公众号,使用微信平台里面的“微办税—个人办税—车船税缴款”功能,进行缴纳,成功缴纳后的凭证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2、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可以凭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发票作为车船税缴税凭证入账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点明确:“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含车船税合计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因此,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可以凭保险发票,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 3、契税的缴纳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明确我市的契税缴纳期限,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签订土地、法务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80日内缴纳契税。 4、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从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5、二手房交易房产年限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房屋的时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6、请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给配偶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其中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7、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计税方法如下: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基本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任职年限(小于等于12)-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任职年限(小于等于12)。其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数据可在江门市统计局网站查询。 8、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9、个人出租不动产给企业使用,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公司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是否调整为按季度申报缴纳?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款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全省有认定信息的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度申报。 11、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地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管理局 江门市总工会关于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人社发〔2016〕65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人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 12、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有了新的规定? 答:是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的规定,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体的参保条件如下: 1.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6社保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906元—16575元,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一次性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一次性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核定结果征收。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参保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赵可义 地税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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