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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2017-2-10 16:56| 发布者: kenny| 查看: 529| 评论: 0

 江门日报记者 陈丝柳
    近日,本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佩玲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作为胜诉方怎么才能尽快拿回钱?
    周女士:2015年我借给林某一笔钱,约定借期为3个月,但到期后对方并未如期向我还款。于是,我委托律师替我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2016年12月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林某向我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在判决书生效后,我依然没有收到钱。请问我该怎样做才能取回该笔借款?
    陈律师:目前,民事案件中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离制度,即案件的审理由负责审判的法庭承办,待案件审理完毕,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后,具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法院主动执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的工作则由法院执行局人员来跟进负责。本案中,周女士要想尽快取回借款,实现债权,建议及时与本案审理阶段承办的律师进行沟通,取得案件相关材料,向审理本案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谢先生:我的舅舅张某因生意失败,先后多次向王某借款,因为无力偿还王某的借款,遂欺骗我说要我为其中的1.7万元借款做担保,直到王某起诉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后我才发现当初舅舅给我签名的借款合同共有4页,并非我签名的1页,而该借款合同上的担保条款与数额也并非他说的1.7万元,而是17万元,且把之前其向王某借款的数额33万元也加列入担保条款里,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权益?
    陈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林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份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退休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法律强制执行么?
    谭女士:我丈夫因向朋友借贷到期无力偿还被朋友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把我们夫妻的房产和银行账户都查封、冻结了,但仍然不够偿还,因为我已经退休了,请问我的退休金属于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吗?
    陈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从谭女士养老金的财产性质来看,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保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也就是说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普通债务的,但谭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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