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发改局获悉,我市从2016年12月31日用水起将污水处理费调整至国家规定的最低征收标准。 据悉,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如下: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集体宿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95元/立方米(吨);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等,征收标准调整为1.40元/立方米。三是对水疗、沐足、洗车特种行业用水户按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1.2倍计算,即每立方米为1.68元。此外,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分类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通知规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水量从现行按用水量的90%计算调整为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对趸售给物业小区、村、工业园等转供水单位的,由供水企业扣减6%水损后在向转供水单位收水费时一并代征。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取消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困难户的污水处理费免征政策,但相应提高我市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据介绍,这次调整经过了去年9月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审议通过等严格的定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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