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提起几分钟早退下班,走出厂门没多远就被撞身亡。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两年前的东凤镇一间制锁厂附近。事后,该名女工的身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制锁企业不服并向法院起诉。工人早退出现事故,是否影响工伤认定?12月8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女工遇交通事故身亡,被认定为工伤 阿翠(化名)生前是东凤镇一间制锁厂的员工。2014年5月17日上午11时23分,阿翠从工厂打卡下班。没想到几分钟后,阿翠就遭遇了交通意外。11时30分左右,她在距离工厂不到400米的地方与熊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阿翠被送到东凤人民医院治疗。遗憾的是,阿翠在2014年7月17日经该院抢救无效离世。经东凤交警认定,阿翠和熊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14年8月25日,阿翠的丈夫吴先生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调查后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吴先生起诉到法院。去年10月14日,市中院终审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2015年12月25日,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了新的一份工伤认定决定,认为阿翠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早退不影响工伤认定,法院驳回企业诉求 2016年1月5日,人社局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制锁厂。制锁厂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制锁厂称,上午下班时间是11点30分,而阿翠却于11点23分打卡下班,属于早退,违反了公司制度。而且,阿翠的居住地址和入职地址不一致,事发地点显然不是合理下班路线。 法院认为,制锁厂的上午下班时间是11点30分,而阿翠是于11点23分打卡下班并离开工厂,虽然阿翠的下班离厂时间早于规定时间,但不能否认她在上午上班之后从工厂离开这一事实。即使早退违反工厂规定,也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法院查明,阿翠生前在制锁厂外居住,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厂里吃午餐。她发生交通事故地点与制锁厂距离约400米。工作日上午11时30分至下午1时,既是阿翠的下班时间,也是她吃午餐的时间。因此,在这段下班时间内,无论阿翠离开工厂是回到居住地还是去吃午餐,都是日常工作及生活所必需,她在与工作地点仅几百米的距离内发生交通事故,当属于在合理时间、路线内的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制锁厂的上诉,维持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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