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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 彩礼能否讨回? 法院:所付彩礼有权请求返还

2016-11-30 19:09| 发布者: kenny| 查看: 433| 评论: 0

本报讯 记者张伟宁 通讯员钟毅瑜、何娟报道:婚要是没结成,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珠海男子李某因婚没结成,诉至法院请求女方周某返还礼金、首饰、购置衣物等费用共计23000元。近日,斗门法院依法审理该宗婚约财产纠纷,判决周某返还李某彩礼10800元。

   2015年9月22日,李某与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几次见面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筹备结婚事宜。10月7日,李某和家人到周某家中向周某父母送上16800元礼金。10月8日,两人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举办婚礼仪式,李某亲戚给周某送上金戒指等首饰表示祝福。婚礼后,李某曾多次催促周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周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一个月也仅有几日在李某家生活,其余时间不知去向。12月26日,周某提出要与李某分手,并返还李某7000元礼金。人财两空的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周某返还剩余的礼金、金戒指、购置衣物等费用共2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彩礼范围应限于剩余礼金9800元及原告亲戚赠予的两只金戒指,因原告未能举证其重量及价值,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1000元补偿给原告。对于购置衣物,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被告不负返还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返还礼金及金戒指共计108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和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举办了婚礼,双方已建立婚约关系,但由于周某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实际已分居,导致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因此,周某依法应当返还收取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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