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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普通家庭可获重特大疾病救助

2016-11-28 19:19| 发布者: kenny| 查看: 813| 评论: 0

 11月24日,新修订的《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中山户籍居民遭遇重特大疾病均可获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严格按照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等经审核、审批、公示等环节认定;“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审核审批流程进行认定,并将依据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核对。

    ■部分救助对象可享 “一站式”结算服务

    对于人员相对固定的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财政医疗救助部分实施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配合共同筹建了 “民政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已于2015年3月起在全市47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提供结算服务。凡参加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特定病种门诊治疗结算时,只需凭社会保障卡由医疗机构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同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可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同步实施医疗救助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

    ■部分救助对象需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未获“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需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证件、证明、资料等。

    据了解,市民政部门委托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在有关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资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收到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暂未有市民提出申请,“从申请到核准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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