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当天,开平出了一条温暖人心的好新闻:民警遇重伤者所乘车辆焦急等红灯时,用警车开启救援通道护送伤者就医。 这件事,原本包含着严重的规则与特权间的矛盾。民警是执法者,理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交通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特权可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这次“特权”的行使,为何没人批评反而赞声一片?最关键的原因,就是“权为民所用”。 在人命关天的紧急时刻,如果机械地按法规办事,则可能守了法害了人。当然,警车和民用车辆的通行权还是有所不同,事件过程中,民警让伤者转乘警车走救援通道救人的做法,在危急关头没有乱了章法,于情理之间作出了最佳选择。相反,若为了救人性命而给伤者所乘民用车辆特事特办,虽于情无可厚非,但毕竟在法律的刚性面前存在不妥。 笔者由此联想到遍布街头的“走鬼”。说实话,“走鬼”这个字眼本身就存在歧视;即使是对违规犯法者,我们也只能依法依规作出相应惩处,但谁都没有权力对其进行言语或人身侵害。所以,还是称这个群体为小贩吧。回归正题,老曹对小贩,同情、包容之心多于厌恶,甚至可曰不存在厌恶。当然,小贩的游街串巷对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是一大考验;但是,小贩的存在、尤其是他们禁而不止的强大生命力,多少也说明“存在即合理”的现实需求。对小贩的管理,也应像对待急症病人,在情与法之间开辟一条人性化的生存通道。比如,允许小贩在行人较少和车流量较小的内街道路上摆卖,但要求其做到整齐、整洁,尽可能放大“便民”而减少“扰民”。 说白了,情与法之间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某种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城市管理水平与能力的分水岭。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中山视窗
( 粤ICP备12053823号-1 )
|网站地图
GMT+8, 2025-5-9 02:54 , Processed in 0.06755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