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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样板鞋出厂被解雇 企业因证据不足被判赔近17万元

2016-11-18 13:12| 发布者: kenny| 查看: 724| 评论: 0

本报讯 杨先生是我市一家品牌制鞋企业的技术工程师,因为带几双样板鞋出厂,他在去年5月被企业解雇。企业认为杨先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杨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他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双方随后对簿公堂。11月17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终审判决。
  杨先生是江西人,2008年开始在我市某制鞋企业任产品技术工程师,2013年被安排到生产商的操作部门任技工,月薪1.4万余元。2014年12月18日,杨先生提着一个手袋下班。经过工厂保安亭时,保安员唐某让杨先生打开手袋,发现里面有两双开发样品鞋。
  事后,保安员唐某被奖励1万元,杨先生则被解雇。按公司规定,带鞋出厂须经“内部联络函”审批同意,并持有“物品携出证”才能被放行。“我平时带鞋出厂的‘物品携出证’经文员填写并经公司经理郭某签名后,会被放到保安处,就可以直接带鞋出厂。”杨先生说,他2014年12月18日带鞋出厂时被拦截,保安员说公司副总经理当天来厂了,带鞋出厂还须经该副总签名。
  于是,杨先生当场分别给文员和郭经理打了电话,郭经理确认已经在“物品携出证”签了字,而文员则表示因副总未签字,不能带鞋出厂。
  2015年5月13日,制鞋企业向杨先生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认为,杨先生私自带鞋出厂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杨先生随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制鞋企业被裁定属于违法解聘,应支付杨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17万元。制鞋企业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先生带鞋出厂有没有经过审批流程、是否构成盗窃?对此,厂家的经理郭某出庭作证,他的说法和杨先生的又有些不一样。“工作人员申请携带未量产的样品鞋出厂试穿,需呈报内部联络函给公司董事长审批,凭物品携出证才可以带鞋出厂。”郭某承认当天在“内部联络函”签了字,但又称那份函没有经公司董事长审批。而且,他也没有给杨先生签发“物品携出证”。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内部联络函”要不要经公司董事长签字才完成审批流程存在争议,鉴于制鞋企业没有拿出更确凿的证据对这个审批流程的规章制度进一步举证,导致法院无法核实杨先生携带样品鞋出厂的申请有没有完成审批流程。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法院采信杨先生的说法,认为他已经完成了“内部联络函”的审批流程。
  至于杨先生没有“物品携出证”一事,由于出具“内部联络函”和“物品携出证”的流程经手人是相同的,法院采信杨先生的说法,认定他当天是在已完成通常情况下的审批流程、因被未经当日临厂的公司副总签字而被保安拦截。法院一审结合案情,判令企业赔偿杨先生近17万元。制鞋企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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