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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出台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新政 四类人群个税减免一年最高达9万元

2016-11-18 08:34| 发布者: kenny| 查看: 819| 评论: 0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残疾人、孤老、烈属、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四类特殊人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减免政策,最高限额为9万元,中山将参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公告》规定,四类人群的五类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三是劳务报酬所得;四是稿酬所得;五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市地税局负责人解读,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征80%。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此外,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2001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并沿用至今。此次《公告》是在原减征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

特殊群体个税减免变化
  1、将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
  2、将残疾人、孤老、烈属年生产经营所得3万元 (含3万元)以下减征100%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3、将残疾人、孤老、烈属年生产经营所得3—5 万元(含5万元)减征50% 提高到超过10 万元部分减征60%。即对残疾人生产经营所得超过10万元部分减征60%个人所得税。
  4、将生产经营年所得5万元以上不予减征的规定,调整为10万元以上超额的减免办法。
  5、明确9 万元作为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同一纳税年度的减免限额。主要考虑到对收入畸高人群减征额度的限制。
  6、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个人,明确最高减征幅度与残疾人工资薪金减免幅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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